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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中保价条款的效力,目前存在的有效说、无效说与条件说均有其局限性。保价条款效力如何不能一概而论,应作个案判断。在认定保价条款效力时,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506条关于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若不能基于该条否定保价条款效力,再依次适用第496条的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第497条的格式条款无效规则进行效力认定。适用第497条时需要将保价条款的两种情形分别探讨,其中保价的规定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不保价的规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但本质是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对比。保价条款的效力之所以有如此大的争议,应当归结于立法、司法等多方面因素,为此,必须弥补有关法律规制漏洞、明确模糊条文的含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厘清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路径,以平衡各方利益,使我国快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快递保价条款; 法律效力; 民法典
目 录
一、 保价条款效力的理论与实务争议 5
(一)学界争议 5
1.无效说 5
2.有效说 5
3.条件说 6
(二)实务争议 6
二、保价条款效力的认定 7
(一)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 7
(二)保价条款效力的具体认定 8
1.《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与第506条之间的适用顺序 9
2.《民法典》第506条 9
3.《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之间的适用顺序 10
4.《民法典》第496条 10
5.《民法典》第497条 11
三、保价条款产生效力争议的原因及其解决措施 13
(一)保价条款效力争议较大的原因 13
1.立法上对一些特殊概念的规定过于模糊 13
2.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平原则的认定不一 13
3.快递行业保价条款缺乏相应法律规制 13
(二)保价条款效力争议的解决措施 13
1.立法上明确模糊条文的含义 13
2.司法实践中正确厘清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路径 14
3.弥补快递保价条款的立法漏洞 14
四、结语 14
五、参考文献 15
六、致谢 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