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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基于离婚房产权属约定,约定所有权人能否排除登记所有权人之债权人对共有房产的强制执行,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见解不一。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仅具有债权性效力,但基于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债权物权化等理论,约定所有权人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法律地位类似,其债权具有优先性。故该类纠纷可类推适用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规定,约定所有权人异议权的成立需符合如下四个要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一般金钱债权、离婚协议在房产查封前生效、案外人查封前实际占有房屋、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离婚协议在债务产生前生效”和“唯一家庭住房”不应作为异议权成立要件的因素。
目 录
引 言 4
一、 问题的提出 4
二、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正当性 5
(一)交付型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5
(二)交付型债权排除强制执行的理论基础 6
1、物权期待权理论 6
2、事实物权理论 6
3、债权物权化理论 7
(三)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理论证成 8
三、离婚房产权属约定排除强制执行的司法裁判路径 8
(一)申请执行方要件 9
1.申请执行的债权为金钱债权 9
2.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一般债权 10
(二)案外人要件 10
1.离婚协议在房产查封前生效 10
2.案外人查封前实际占有房屋 10
3.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11
(三)不应作为异议权成立要件的因素 11
1.离婚协议在债务产生前生效 11
2.唯一家庭住房 12
四、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