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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权利机制和保护方式不同,两种权利保护不能相互取代,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从而处于两种权利交叉地带,其权利保护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立法不完善和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原因时常产生冲突,此时可以从主客体两方面来判定。域外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以法国、美国为典型,分别确立了绝对双重保护原则、分离原则,基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以参照艺术统一论的逻辑加以适用,当权利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不能因同一侵权行为重复处罚,同时需要排除合法偶同的情形。
关键词:外观设计;著作权;实用艺术作品;冲突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一)司法案例引入 1
(二)法律思考 1
二、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现状 2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 2
1、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应能够分离 2
2、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美术作品的独创高度 2
3、实用艺术作品应具备可复制性 3
(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3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冲突 4
(一)冲突原因 4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4
2、立法尚不完善 5
3、经济利益的驱动 5
(二)冲突的判定标准 5
1、客体合法且相同 5
2、主体有接触的可能 6
(三)域外对冲突调和的探索 6
1、法国:绝对双重保护原则 6
2、美国:分离原则 7
四、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冲突的解决路径 7
(一)参照适用艺术统一论 7
1、无需规定独立的实用艺术作品类型 8
2、将艺术与功能的关联度作为作品认定的核心依据 8
(二)权利冲突的协调 8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8
2、不能因同一侵权行为处罚两次 8
3、排除合法偶同的情形 9
五、结语 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