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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将TTS(Text To Speech,从文本到语言)技术合成的录音制品副本剔除在有声读物之外,将其认定为一种获取方式的转变,更不应当被认定为作品,但不否认以人声朗读的有声读物存在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对于有声读物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应当坚持以独创性为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辅助认定,而对于无法被认定为有声读物的作品,则可以以邻接权对其进行保护。朗读者对其享有表演者的权利,同时应适用表演者的权利规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有声读物; 录音制品; 邻接权;侵权责任
目 录
一、 前言 4
二、 有声读物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难 4
(一) 法律罅漏 4
1. 国际条约中关于著作权客体的规定 4
2.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5
(二) 法律授权瑕疵与权利冲突 5
1. 法律关系复杂 5
2. 授权合同瑕疵 6
3. 私人复制与盗版问题 7
(三) 平台的侵权责任 7
三、 有声读物的法律定性 8
(一) TTS技术合成的有声读物 8
1. 将TTS技术视为“获取方式” 8
2. 设立“有声化权”的不合理性 8
(二) 以人声朗读的有声读物 9
1. 有声读物构成作品的可能性 9
2. 有声读物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10
四、 有声读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11
(一)无法认定为作品的录音制品 11
(二)认定为作品的录音制品 11
五、 总结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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