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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体系存在税收种类较多、重流通轻保有、征税对象较窄等多方面的问题,与当下房地产市场情况不相适应,必须尽快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界定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本文先对房地产税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征税对象确定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明确从税收公平和负税能力的角度来确定哪些对象或者标的应当纳入征税范围。之后,根据我国房地产税的税种特点和征税情况,提出现行房地产税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对国外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考察情况和我国不同类型房地产的特点,提出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扩大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将自用的私人住房纳入房地产税征税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税收公平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1 (二)-文献综述-1 二、-房地产税的概念界定及征税对象确定的理论依据-2 (一)-房地产税的概念界定-2 (二)-征税对象确定的基本理论-2 三、-我国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现状及问题-3 (一)-我国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相关规定-3 (二)-我国房地产税征税对象存在的不足-4 四、-我国房地产税征税对象的设计建议-6 (一)-以负税能力为标准确定征税对象范围-6 (二)-简化房地产税,将房屋和土地进行合并征收-7 (三)-逐步扩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范围-8 参考文献-11 致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