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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电子设备功能的日趋丰富,金融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微信、支付宝等新型软件逐渐成为当下人们使用范围最广的支付方式。新型支付手段下,犯罪手段更加隐蔽,资金流向更为复杂,涉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案件性质变得更加困难。对于诈骗罪来说,我国采用了简单罪状的模式,通常将处分行为视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针对处分行为,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关于行为人做出处分行为是否需要其具备处分意识这一问题就成了判断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问题。本文首先论述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涵及其相关学说,其次结合新型支付手段下相关案件,分析其特点以及其对被害人的影响,论证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的关系,从而提出判断诈骗罪的成立无需判断处分意识的有无这一观点。该观点的提出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法律定性的问题,使得在日后司法实践中可以更加准确判断诈骗罪的成立,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意识;新型支付手段;财产性利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诈骗罪的处分意识概述-2 2.1 诈骗罪的处分意识概念和特征-2 2.2 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内容-3 2.3 诈骗罪的处分意识相关学说-4 2.3.1 处分意识必要说-4 2.3.2 处分意识不要说-4 2.3.3 折衷说-4 3 新型支付手段下相关案件及特点-5 3.1 新型支付手段下相关案件-5 3.1.1 机票案-5 3.1.2 亲密付案-5 3.1.3 虚假链接案-5 3.1.4 置换二维码案-5 3.2 新型支付手段的特点-6 3.3 新型支付手段对被害人的影响-6 3.3.1 处分对象的变化-6 3.3.2 错误认识的扩张-7 3.3.3 对财产价值的认识-7 3.3.4 对占有、转移财产的认识-7 4 新型支付手段下判断诈骗罪的成立无需处分意识-9 4.1 处分意识不要说的提倡-9 4.2 处分意识不要说的适用问题和解决方法-10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