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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诉讼逐渐成为了人们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不可避免的要解决审判中的提交证据相关问题。审判本身就是一种认识的过程,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证据是对既往事实的一种客观反映。让裁判者通过对案件发生过程之中留存下来的证据进行认识,对案件可以达到充分并依据相关法律理解得到结论,但总存在证据不完整、不全面或者证据缺失的情况对裁判者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证据证明力就是确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的证明作用和证明程度,同时也是一种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具体化的体现。 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判断过程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法官通过分析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实质上是法官的主观认识,是他通过证据对既往的未知事实进行推理得出的结论。既然是通过裁判者的主观认识进行审理案件,就必须通过相关的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形成相应的制度体系,所以对证据证明力的确定以及证明标准的界定进行探究。
关键词 刑事证据;证明力;确定因素;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刑事证据证明力概述-2 2.1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概念和特征-2 2.2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性及其意义-3 3 刑事证据证明力的确定标准-4 3.1 刑事证据共同确定标准-4 3.2 各种刑事证据证明力确定标准-4 4 我国刑事证据证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8 4.1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受外界干扰-8 4.2 非法取证的现象依旧存在-8 4.3 卷宗主义依旧存在于法院审判活动中-9 5 我国刑事证据证明体系中的问题解决途径-10 5.1 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签发的权力-10 5.2 保障法官及其亲属权益-10 5.3 明确以非法取得口供为前提的再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10 5.4 进一步加强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