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金币: |
资料包括:完整论文 | ![]() | |
| 转换比率:金额 X 10=金币数量, 例100元=1000金币 | 论文字数:7105 | ||
| 折扣与优惠:团购最低可5折优惠 - 了解详情 | 论文格式:Word格式(*.doc) |
摘要:探望权制度自2001年设立以来,学界对它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尤其在探望权应否扩大这一问题上争论尤为突出,司法解释和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也摇摆不定,由此可见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理解学界还处于发展阶段,共识尚未形成。本文从分析探望权的权利基础的角度出发,认为探望权的本质是亲权在父母离异后的一个变形,从权利基础的角度出发,以符合法律逻辑的思考论证隔代探望权等第三人探望的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探望权的不同,因而认定狭义探望权的主体不宜扩大。除此之外,笔者也对一些广义的探望的立法必要性问题及义务人问题发表了观点,如认为隔代探望应独立成权,但隔代探望的条件需加以限制,并不是所有的隔代探望都应归于法律调整等,并于正文予以说明。
关键词:探望权;亲权;权利基础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探望权概述-2 2.1 探望权的法律价值-2 2.2 探望权的性质-2 2.3 探望权的宗旨-3 2.4 探望权的主体-4 3 梳理探望权的逻辑之学界主要观点-5 3.1 权利基础分析下的探望权分流-5 3.2 不同类型探望权的司法干涉必要性分析-5 4 探望权制度梳理之我见-7 4.1 狭义探望权主体不宜扩大-7 4.2 隔代探望宜独立成权-7 4.3 探望权行使时的协助义务人不应仅限于直接抚养人-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