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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服务、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金融工具。近年来,由于它具有高效提升资金利用率、减轻企业资金缺乏压力等优势,所以被我国企业广泛使用,同时也使得保理行业迅猛发展,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日益上升。但因我国保理行业发展较晚,故至今还面临着因各项制度和法律等的不完善所导致的监管宽松、立法缺失、司法判决分歧较大等问题,给我国保理业务的应用和发展进程产生了许多阻碍。在我国保理行业中,有追索权保理一直是一项重点业务,由于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负责,故在性质认定与司法实践方面的争议也更为明显。现在学术界以及司法裁判中对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分别持不同的观点,导致司法裁判不能完全统一,审判适用没有统一的标准。民法典合同编中把保理合同新增为有名合同独立成章,其中第766条虽然规定了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对债务清偿主体的选择权,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责任形态上表现为连带责任,但仍不能明确认定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性质,也不能明确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的清偿顺序和份额要求。
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四部分内容对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进行研究,并主张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间接给付。以保理的基本概念以及分类为基础,从影响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的因素出发,深入探讨间接给付观点与其余观点的区别及其优势,以及适用间接给付学说解释有追索权法律性质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为今后立法完善保理法律关系提供合理有效的理论建议。
关键词:有追索权保理;债权让与;法律性质;间接给付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 言-1
一、保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2
(一)保理的基本定义-2
(二)保理的基本功能-3
1.保理的资金融通功能-3
2.保理的服务功能-3
(三)保理的基本类型-4
1.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4
2.明保理与暗保理-5
二、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的学理评析-6
(一)其他学说的评析-6
1.债权让与说-6
2.债权质押说-7
3.让与担保说-7
(二)性质认定的考量因素-8
1.应收账款合同法律关系-8
2.保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9
3.保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9
三、间接给付学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10
(一)合理性-10
1.性质上的合理性-10
2.效力上的合理性-10
(二)可行性-11
1.为有追索权保理中的清偿顺序提供明确的方向-11
2.平衡了保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12
四、司法应用的完善及立法展望-14
(一)间接给付学说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14
(二)间接给付说的立法展望-15
结 论-16
参 考 文 献-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