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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文对我国二十余年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予以总结,正式为我国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性质上看,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是在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程序执行应当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民事惩罚制度。正因如此,它的适用应当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的理念与原则为准,不应奉行传统的以填平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其推广和适用同样应当以公法为准则,采取同样的标准要求,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作为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补充,不应喧宾夺主,在其发挥立法者所期望的效力的同时,应当对其适用条件予以限制,为了防止这一制度被滥用,适用时应当明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数额需要受到严格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所做出的惩罚性赔偿规范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民法典;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恶意侵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1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1
1.惩罚性赔偿的定义-1
2.惩罚性赔偿的构造特点-2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立法-2
1.前民法典时期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
2.民法典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3
(三)各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部分规定-3
1.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适用情形-3
2.加拿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4
3.韩国惩罚性赔偿的规定-4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及适用-4
(一)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前景的分析-4
1.当今情形下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4
2.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5
3.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的展望-5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6
1.惩罚性赔偿适用僵化-6
2.主观恶性与赔偿数额不匹配-7
3.维权成本高助长恶性侵权-7
(三)惩罚性赔偿滥用的消极影响-8
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导致其效力的减损-8
2.过高的赔偿数额抑制经济发展-8
3.利用惩罚性赔偿谋取不法利益-9
三、惩罚性赔偿的限制适用-9
(一)对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标准进行限制-9
(二)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10
(三)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加以控制-11
(四)限制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建议-11
结论-12
参考文献-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