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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大学生自杀事件中学校承担责任不公平合理的问题尤为突出。自杀的特殊性使其比其他学生伤害事件更为复杂,而我国在此大学生自杀事件的学校责任承担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研究,明确学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来的源于注意义务,以及侵权关系下的归责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和公平原则的适用限制。最后结合国内外对比,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和日本法律中的自杀干预法条的经验,使学校在大学生自杀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更加公平合理。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3
二、自杀事件中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4
(一)大学生自杀学校责任的立法现状 4
(二)大学生与学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4
三、学校承担责任来源于注意义务 5
(一)学校责任来源于注意义务 5
(二)高校注意义务来源限制 6
(三)高校注意义务应与中小学有所区分 6
四、 侵权责任的认定 7
(一)规则原则问题 7
(二)侵权构成要件问题 7
1.学校存在未尽义务的行为 7
2.学校存在主观过错 7
3.行为与自杀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7
4.无免责事由存在 8
(三)公平原则的适用限制 8
1.公平原则的意义和适用问题 8
2.公平原则的适用要求 8
五、大学生自杀学校责任的比较法分析与启示 9
(一)可预见性规则的法条化 9
(二)干预自杀相关法律法规 10
六、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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