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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于新型支付方式和虚拟财产、数字产品的结合下产生的犯罪,应该从其内在属性出发,归纳侵入支付宝账户非法取财行为的不同类型,通过辨析机器能否被骗、诈骗罪中被骗人是否必然具有处分意识、冒用信用卡行为辨析等入手对相关罪名定性分析。无论网络支付方式下行为是转账还是消费都会涉及到软件、商家、机器和公司是否被欺骗,因此需要辨析该行为为盗窃或是诈骗,由于行为人冒用支付宝账户使用资金实际上是突破财产所有人或是占有人对于资金的防护措施,本质上属于盗窃行为。因此网络支付背景下侵财案件的罪名定性,应将行为对象进行区分,对于程序内的资金的非法使用认定为盗窃罪,将对绑定银行卡的资金的非法使用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目 录
一、行为类型与定性分歧 4
(一)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或余额宝资金 4
(二)非法使用蚂蚁信贷产品进行转账消费的行为 5
(三)利用支付宝平台非法使用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 5
二、罪名认定障碍之扫除 6
(一)机器能否被骗 6
(二)诈骗罪中被骗人的处分意识是否必要 8
(三)通过支付宝使用绑定信用卡资金是否属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 9
三、定性分析 10
(一)对于非法窃取支付宝余额的行为定性分析 10
(二)对于非法使用蚂蚁信贷产品的行为定性分析 11
(三)对于非法获取与支付程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分析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3 |

